辅导员是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骨干,是高等学校人才培养的重要力量。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是高等学校育人工作的一项长期的重要战略任务。为建设一支结构优化、骨干稳定、动态平衡、富有活力的专业化、高水平辅导员队伍,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令第2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在已施行的《辅导员班主任工作条例》(校党字【2012】28号)基础上,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辅导员的选配
1.辅导员是指直接从事大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人员,包括年级辅导员,学院学工办、分团委工作人员。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党委副书记是辅导员队伍的一员。
2.保证一定数量和规模的辅导员队伍是做好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基本保证。本科生辅导员按师生比1:200配备,研究生辅导员原则上按师生比1:300配备。
3.辅导员队伍主要由三个来源构成:公开招聘的应届博士、硕士毕业生,保留入学资格的保送研究生,校内符合条件的其他岗位人员转入。
4.辅导员选聘实行每年一次,公开集中招聘,考核接收。由学工部制定长期建设规划,并根据实际需要提出新一年度辅导员补充计划,经学校批准执行。
5.学校实行保送研究生保留研究生入学资格担任辅导员1—2年的制度。本人在读期间申请继续担任辅导员的,一经聘任按照相关政策和规定给予工作补助。毕业后愿意从事辅导员工作的,按照有关程序和规定同等条件下择优优先录用。
6.学校鼓励校内其他岗位符合条件的教师、干部转岗从事辅导员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和个人意愿,经主管部门考察合格,可转入辅导员队伍,并实行原职称和行政职级待遇不变等鼓励政策。
二、辅导员的培养
7.辅导员是教师的组成部分,享受其他教师同等待遇,其培养工作纳入学校师资培训和人才培养等计划,建立长效培训机制。依规划、有计划地择优安排辅导员进行国内外学习、交流和调研活动;鼓励和支持辅导员参加与岗位相适应的职业资格培训、攻读更高层次学位。
8.鼓励辅导员承担和开设思想政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职业生涯规划、创新创业教育、安全卫生教育等教学。学校建立心理健康辅导、职业发展指导、创新创业教育等相应学科教学研究机构或平台,设立辅导员科研专项资金,支持辅导员开展工作调查、教学和学术研究活动。
9.加快辅导员职业能力提升,用三到五年时间基本实现辅导员专业化,对全体在岗辅导员要按照专业化进行针对性、有计划的专业知识和职业技能培养培训,以期早日实现目标。
三、辅导员的评价
10.学校对在编辅导员实行教师和干部双重身份的管理,辅导员可以同时进行专业技术职务和专项岗位职级评定,工资津贴待遇就高不就低。
11.经学校授权,学生工作部与相关职能部门一道负责辅导员的调配、选聘、管理和辞退以及辅导员培训、考核、晋升和晋职等工作;学院党委和行政负责本学院辅导员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管理,重点是日常工作的计划、指导、监督和考核。
12.根据辅导员岗位要求与特点,制定学术水平与工作实绩相结合的岗位职级评定办法,建立科学化、规范化的考评制度,考核结果与职务聘任、奖惩、晋级等挂钩。
四、辅导员的发展
13.辅导员可申请评聘思想政治教育或其它相关学科的专业方向技术职务,评聘指标单列。学校设立专门的辅导员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委员会,负责辅导员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工作。
14.学校实行辅导员岗位职级制,共分五级,一级为最高级,其中四级到一级分设两档,第五级为一个档。辅导员岗位职级晋升依据工作年限和业绩考核相结合,每个职级设置相应的条件,达到条件兑现相应待遇。
15.辅导员队伍是学校党政干部的重要来源之一,要建立把优秀辅导员充实到党政管理干部队伍中的机制。在中层干部选拔过程中,要考察候选人担任辅导员、班主任等学生工作经历。
16.本意见的实施重在落实。学工部等职能部门要做好组织协调、检查督促工作。学工、组织、人事等有关部门、单位要依此意见精神,认真研究制定出台“招聘特殊专业方向硕士生担任辅导员实施细则”、“辅导员享受教师同等待遇具体办法”和“辅导员专业化建设规划及措施”等相关政策制度。
本意见从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