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理工大学学生军事技能训练工作规定
太原理工大学学生军事技能训练工作规定
(校学〔2025〕11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新时代军事战略方 针和总体国家安全观,围绕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和强军目标根 本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结合我校开展学生军 事技能训练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开展学生军事技能训练工作,是国家人才培养 和国防后备力量建设的重要措施,是学校教育教学的重要内 容,是实践育人的有效举措,必须坚持着眼时代特征、遵循 教学规律、注重实际效果的原则。
第三条 通过军事技能训练,使学生掌握基本军事技能, 增强国防观念、国家安全意识和忧患危机意识,弘扬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革命英雄主义精神,传承红色基因,磨练意志品质,提高综合国防素质。
第四条 具有我校学籍的本科学生应当依法接受学校统 一安排的军事技能训练。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五条 学生军事技能训练工作纳入学校本科教育教学 计划,统筹安排。教务部与学生工作部(研究生工作部、人 民武装部)共同负责军事技能训练的计划安排。
第六条 学生军事技能训练工作在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军事机关和学校学生军训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由学校军 训团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 军训团政委、团长由主管校领导担任,参谋长、 政治部主任、后勤部部长由承训部队领导、相关职能部门、 学院负责人担任。军训团要加强对学生军事训练工作的组织 领导,明确分工,各负其责,密切协作。
第八条 学校建立联合办公制度,定期研究学生军事技 能训练工作,协调解决相关问题,提出指导性意见。
第三章 军事技能训练的实施
第九条 军事技能训练时间 2—3 周,实际训练时间不得 少于 14 天 112 学时。
第十条 军事技能训练的内容以《普通高等学校军事课 教学大纲》 (教体艺〔2019〕1 号)为依据,在完成《大纲》 规定内容的基础上,积极举办军事相关活动、开设军事系列 讲座,丰富、拓展训练内容,努力体现军训的“兵味”和“军 味”。
第十一条 学生军事技能训练采取校内施训的方式进行, 按参训学生所在校区统一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承担学生军事技能训练的教官, 由学生工作 部(研究生工作部、人民武装部)协调上级军事部门对其进 行派出和管理。
第十三条 各相关学院负责学生军事技能训练的辅导员 (军训期间称为指导员,主要负责军训期间学生的思想政治
工作),应深入训练场,跟班作业,配合教官共同完成军训 团赋予的任务。
第十四条 学生工作部(研究生工作部、人民武装部) 和相关学院负责做好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动员学生 积极参加军事技能训练,协助教官加强对参训学生的日常管 理。
第四章 军事技能训练的保障
第十五条 学校后勤保障部、安全保卫部、校医院等部 门负责军事技能训练期间的后勤(含教官食宿安排)、安全 及医疗保障工作。
第十六条 军事技能训练所需场地、设施, 由教务部、 后勤保障部按照使用计划进行保障。
第十七条 军事技能训练所需军民通用装备器材由学生 工作部(研究生工作部、人民武装部)按照需求购置、管理。
第十八条 学生军事技能训练所需经费,纳入学校年度 预算。
第十九条 学校军训团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在 军事技能训练期间组织开展安全教育,严防发生各类安全事 故。
第二十条 军训中发生各类安全事故后,应当及时向上 级教育行政部门、军事机关及相关部门报告,并按照教育部 颁发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妥善处理。
第五章 评价、奖励和惩处
第二十一条 学生军事技能训练应坚持以人为本、严格 要求、科学施训,建立性量结合、科学可行的评价体系。
第二十二条 军事技能训练考核由学校和承训教官共同 组织实施,成绩分优秀、 良好、及格和不及格四个等级。根 据学生参训时间、现实表现、掌握程度综合评定。成绩不及格者在下年度军训中补训,并进行补考。
第二十三条 对在学生军事技能训练中态度端正、积极 主动、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学校给予表彰。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 者个人,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以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
(一)随意取消和压缩学生军事技能训练时间的;
(二)未按《普通高等学校军事课教学大纲》规定完成军 事技能训练内容的;
(三)在军事技能训练考核中违反纪律、弄虚作假的;
(四)挤占、挪用和不按财务规定使用学生军事技能训练 经费的;
(五)违反规定向学生收取军事技能训练费用的;
(六)发生人身伤害或者其他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七)打骂或者体罚学生的。
有第(六)、 (七)项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 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对没有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军事技能训练的学生,按学籍管理办法和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为学校开展学生军事技能训练的基 本依据, 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 由学生工作部(研究生工作 部、人民武装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