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理工大学学生应征入伍 、退役复学及优抚工作管理办法
太原理工大学学生应征入伍 、退役复学及优抚工作管理办法
(校学〔2025〕13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征兵工作条例》、《山西省征兵工作条例》、《山西 省普通高等学校征兵工作实施办法(试行)》、《高等学校 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国家资助办法》和有关政策规定,为 规范我校学生应征入伍、退役复学及优抚相关工作,结合实 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日制在校在籍本科生、研究生 及应届毕业生。
第二章 管理机制
第三条 学生工作部(研究生工作部、人民武装部)是 学生应征入伍、退役复学及优抚工作的牵头部门,负责相关 政策的宣传、实施、监督和工作协调,负责与兵役部门联系。
第四条 安全保卫部按照有关部门的规定,协助兵役部 门做好学生应征入伍的政审工作,同时做好入伍学生的户籍 管理工作。
第五条 教务部、研究生院负责学生入伍和复学的学籍 管理、研究生招生录取等工作。
第六条 各学院负责具体实施学生应征入伍、退役复学 及优抚工作。
第三章 应征入伍基本条件
第七条 应征入伍学生身体条件要符合《应征公民体格 检查标准》和有关规定。
第八条 应征入伍学生政治条件要符合《征兵政治考核 工作规定》。
第四章 入伍程序
第九条 网上报名阶段:有意向应征入伍的学生在规定 时间登录“全国征兵网”报名。
第十条 初检初考阶段: 网上报名通过的学生在规定时 间参加万柏林区人民武装部会同学校组织的初检初考,合格 的确定为预征对象。
第十一条 复审应征阶段:确定为预征对象的学生按照 万柏林区人民武装部(生源地应征者按照生源地县级兵役机 关)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间参加体检和政审(女兵政审在综 合素质考评后进行),合格的确定为预定兵对象。
第十二条 预定新兵阶段:上级兵役部门组织预定兵对 象进行综合素质考评(综合评价),择优确定预定新兵名单。 学生工作部(研究生工作部、人民武装部)对预定新兵名单 进行公示。
第十三条 批准入伍阶段:万柏林区人民武装部办理批准入伍手续,并通知学生在规定时间到部队报到。
第五章 退役复学
第十四条 应征入伍的学生服役期满后,退役 2 年内允 许复学,并按复学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 申请复学的退役学生,先到学生工作部(研 究生工作部、人民武装部)报到进行登记,经审核合格后, 向所属学院提交复学申请,经核准同意后,按学校相关规定 办理复学手续。
第六章 优抚政策
第十六条 应征入伍的学生保留学籍,服役期不计入我 校学制限制,服役期满开始计算学制。
第十七条 应征入伍的学生退役后复学 ,免修军事课 (《军事技能》、《军事理论》),直接获得成绩和学分。
第十八条 应征入伍的学生退役复学,提出专业调整申请并符合相关条件的,学校予以优先办理。
第十九条 应征入伍的本科大学生退役后,报考硕士研 究生的,享受以下优待:
(一)退役复学学生在部队荣立二等功及以上的退役人员,符合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报名条件的,按教育部相关文件规定可申请免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
(二)退役学生符合硕士研究生报考条件的,可以报考 “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并按照教育部“退役 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文件规定执行。
(三)退役学生完成本科学业后 3 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 究生招生考试,初试总分加 10 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纳入“退役大学生士兵计划”招录的考生,不再享受退役 大学生士兵加分政策)。
第二十条 学校按照《太原理工大学应征入伍服兵役学 生国家教育资助实施办法》对应征入伍学生在校期间缴纳的 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退役复学后实行学费减免,补偿和减 免数额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对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贷 款包括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行代 偿。
第二十一条 学校为退役学生提供职业辅导、就业推荐 和创业帮扶等发展支持。
第二十二条 应征入伍的学生除享受我校优抚政策外, 同时享受国家和地方政府等规定的优抚政策。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部(研究生工作部、人民武装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