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理工大学研究生助研津贴管理办法(试行 )
太原理工大学研究生助研津贴管理办法(试行 )
(校学研〔2025〕6 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全面激发研 究生教育活力,吸引更多优秀生源,促进在校研究生更好地完成学习和科研任务,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助研是指研究生协助导师从事资料收集、社会调研、科学实验、理论研究等工作。全日制研究生均应承担助研工作,认真履行助研职责,努力完成工作任务和要求。
第三条 为全日制研究生安排助研工作,发放助研津贴是导 师的基本职责。导师应根据全日制研究生培养需要和科研任务合 理安排研究生的助研工作内容,加强科研方法指导和科研能力培 养,认真考核研究生助研职责的履行情况。
第四条 助研津贴发放对象为具有我校正式学籍(档案调入 学校且无固定工资收入),在基本修业年限内的全日制研究生。 具体名单由研究生院核准资格后提供。
第五条 助研津贴来源和标准
研究生助研津贴由学校和研究生导师共同承担。博士助研津贴标准为15000元/生/年,其中导师承担5000元/生/年;硕士助研津贴标准为4000元/生,其中体育、艺术、政法、外语、数学、管理等学科导师承担1000元/生,其余学科导师承担2000元 /生。助研津贴导师承担部分的标准由研究生工作部和研究生院确定,根据学科情况实行动态调整。
第六条 助研津贴发放形式
(一)博士助研津贴入学后按月发放,每年按十个月发放; 硕士助研津贴于第四学期和第五学期发放,按十个月发放。
(二)助研津贴学校承担部分由研究生工作部每月统一发放到研究生个人账户。发放金额如下:
(三)助研津贴导师承担部分可按月或季度发放, 由导师 通过学校财务系统直接发放至研究生个人账户,每学期末导师须将本学期助研津贴足额发放到位。发放金额如下:
第七条 研究生助研津贴发放要据实、及时,任何单位或个 人不得弄虚作假、不得拖欠或无理由减少发放助研津贴。
第八条 研究生因出国、休学、退学,或因违纪被处分以及 出现其他不宜继续享受助研津贴的情况,导师可以停止发放其 助研津贴或停止发放一定时间范围的助研津贴。导师停发助研 津贴需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学院和研究生工作部批准。
第九条 导学关系发生变化后,需要变更助研津贴发放的, 由导师提出申请,经学院审批,报研究生工作部备案。
第十条 导师之间可以互相为对方的研究生发放助研津贴, 双方协商一致后,经学院审批,报研究生工作部备案。
第十一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在校外企(行)业进行专业实践 或联合培养,签有协议的(协议含有津贴发放条款,且发放标准 不低于学校标准),助研津贴可按协议由接收单位全额发放,学 院需及时报研究生工作部备案,学校和导师均不再为涉及的研究 生发放助研津贴。
第十二条 导师无故未按时足额发放助研津贴的,学校将警示一次,导师应在规定时间内足额补发;如仍未能及时补发,学校将按照有关规定停止其下年度招生资格,同时不得参与涉及研究生的有关奖励、评优等。如导师出现套取助研津贴等违反师德 师风行为,学校将对导师实行“一票否决”。
第十三条 本办法中规定的研究生助研津贴标准为最低标准,学校鼓励导师为助研工作量较大、完成质量较高的表现优秀 的研究生增发助研津贴,增发部分由导师自行确定并进行发放。
第十四条 学院要加强研究生的助研工作管理,将研究生助 研工作表现纳入研究生评奖评优指标体系;要强化研究生导师 教育管理,加强导师助研津贴发放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处理 助研津贴发放相关问题。
第十五条 研究生工作部定期对导师助研津贴发放情况进行 抽查,接受研究生关于助研津贴发放相关问题的反馈,及时作出 处理。研究生院根据导师助研津贴拖欠情况对学院下一年度招生 计划进行核减。
第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学校学生工作领导组研究决 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工作部和研究生院联合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 2025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