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理工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
太原理工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
(校学研〔2025〕4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深化三全育人综合改革,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根据《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 310 号)和《关于调整高等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国家奖助学金政 策的通知》(财教〔2024〕181 号)等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 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对象为具有我校正式学籍 (档案调入我校且无固定工资收入),在基本修业年限内的在校全日制研究生。
第三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
第二章 评审机构
第四条 学校学生工作领导组全面负责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评审、管理等相关工作。工作领导组办公室设在研究生工作部。
第五条 各学院成立研究生奖学金评审组,由学院主要领导 任组长,由学院副书记、分管研究生工作的副院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导师代表、行政管理人员代表和研究生代表组成。学院评审组负责制定本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组织开展本 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和申诉受理等相关工作。
第三章 标准与名额
第六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须分三个等级,博士研究生一等 奖学金奖励标准最高不超过 18000 元,硕士研究生一等奖学金奖 励标准最高不超过 12000 元。
第七条 名额确定
1.博士研究生:学校根据核定人数,按每年人均 8400 元下 拨经费,各学院根据评审细则自行确定各等级奖励人数。
2.硕士研究生:学校根据核定人数,按每年人均 4000 元下 拨经费,各学院根据评审细则自行确定各等级奖励人数。
第四章 评选条件
第八条 申请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学风端正,精勤求学,品学兼优;
(五)积极参与科学研究、专业实践和社会实践。
第九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以研究生当前学籍状态为准。
第十条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不得参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一)参评学年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或仍 在处分期内的。
(二)参评学年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 证属实的。
(三)参评学年课程学习有不及格科目或者培养环节考核未 通过的。
(四)参评学年因私出国留学、疾病、创业等原因未在校学 习的研究生,学籍处于休学、保留学籍状态的。
(五)未达到学院评审实施细则中参评基本条件的。
第五章 评审组织
第十一条 各学院须结合实际,从研究生思想品德、科研成 果、社会工作等方面,综合制定本学院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 实施细则,要明确不同等级奖学金评选标准。评审实施细则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后,报研究生工作部备案,并在评审工作开始前进行公布。
第十二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流程如下:
1.个人申请。研究生个人提出申请并提交申报材料。
2.学院初评。学院评审组对提出申请的研究生资格和申报材 料进行审核,组织开展评审工作;评审结果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 审议通过后,在全院范围公示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 报送研究生工作部进行审核。
3.学校审定。研究生工作部对各学院提交的评审结果进行审核,并在全校范围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 5 个工作日。
4.确定获奖。学校公示无异议后,确定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获奖名单。
第十三条 对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如有异议,可在院、校两 级公示期间向所在学院评审组或研究生工作部提出申诉,受理单 位应在 3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如申诉人对做出的答复仍存异议,可在收到答复 3 个工作日 内向学校学生工作领导组提请裁决。学校学生工作领导组的裁决 结论为学校最终决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报使用的学术论文、科研项 目、专利、软件著作权等成果,第一署名单位应为太原理工大学。
第十五条 研究生参评学业奖学金的竞赛获奖或科研成果 应在参评年度取得。
第十六条 获得学业奖学金的研究生,符合相应条件的可以 同时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助学金等其他校内外奖助政策资助。
第十七条 对于已发放的学业奖学金,如发现申请材料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学术不端等情况,一经查实,将撤销荣誉, 并追回奖学金。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太原理工大学研 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校研〔2017〕17 号)同时废 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