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理工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助学金管理办法
太原理工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助学金管理办法
(校学研〔2025〕3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深化三全育人综合改革,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根据《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 310 号)和《关于调整高等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国家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财教〔2024〕181 号)等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具有我校正式学籍(档案调入我校且无固定工资收入) ,在基本修业年限内表现优异的在校全日制研究生。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具有我校正式学籍(档案调入我 校且无固定工资收入),在基本修业年限内的在校全日制研究生。
第三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二章 评审机构
第四条 学校学生工作领导组全面负责研究生国家奖助学金 评审、管理等相关工作。工作领导组办公室设在研究生工作部。
第五条 各学院成立研究生奖学金评审组,由学院主要领导任组长,学院副书记、分管研究生工作的副院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导师代表、行政管理人员代表和研究生代表组成。学院评审组负责制定本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组织开展本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和申诉受理等相关工作。
第三章 标准及名额分配
第六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博士生 30000 元/生/ 年,硕士生 20000 元/生/年。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博士生 13000 元/生/年,硕士 生 6000 元/生/年。
第七条 研究生工作部依据上级部门工作要求,根据各学院研究生规模、培养质量等统筹制定国家奖学金名额分配方案,名额分配适当向学校特色优势学科、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的学科 (专业)倾斜。
国家助学金资助名额由研究生院核准在校研究生学籍、档案 等相关资格后确定。
第四章 参评条件
第八条 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模范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恪守学术道德,品学兼优,坚持全面发展;
(五)课程学习达到要求,无不及格或重修情况;
(六)潜心学术科研,积极参加各类竞赛、专业实践或社会 实践,获得突出成果或优异成绩。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以研究生当前学籍状态为准。
第九条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不得参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一)参评学年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或仍 在处分期内的。
(二)参评学年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 证属实的。
(三)参评学年因私出国留学、疾病、创业等原因未在校学 习的研究生,学籍处于休学、保留学籍状态的。
(四)未达到学院评审实施细则中参评基本条件的。
第五章 评审组织
第十条 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审组应以研究生的道德品质 和学习成绩为基础,结合学科人才培养特色合理制定本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落实科学成才观念,杜绝唯论文等 现象,注重标志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和影响。评审实施细则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后,报研究生工作部备案,并在评审工 作开始前进行公布。
对学术型研究生,评审标准应偏重考察其科研创新能力和体 现创新能力的科研成果;对专业学位研究生,评审标准应偏重考 察其专业实践能力和适应专业岗位的综合素质。
第十一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评审当年一 次性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经研究生院核准研究生资格后,对 符合条件的全数资助,每年按 10 个月分次发放。
第十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流程如下:
1.个人申请。符合申请条件的研究生填写《国家奖学金申请 审批表》,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提交申报材料。
2.学院初评。学院评审组对对提出申请的研究生资格和申请 材料进行审核,组织开展评审工作,确定推荐人选;推荐人选经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后,在全院范围公示不少于 5 个工作 日,公示内容应包括推荐人选基本信息和申报材料主要信息。公示无异议后,将推荐人选材料报送研究生工作部。
3.学校审核。研究生工作部对各学院上报的推荐人选相关材 料进行审核,提出拟获奖名单。
4. 审定上报。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拟获奖名单,经学校学生工 作领导组审定后,在全校范围公示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山西省教育厅。
第十三条 如发现学院上报的推荐人选不符合申报条件的, 将取消相应推荐人选资格。
第十四条 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如有异议,可在 院、校两级公示期内向所在学院评审组或研究生工作部提出申 述,受理单位应在接到异议后 3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 实,应做出调整。
如申诉人对做出的答复仍存异议,可在收到答复的 3 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工作领导组提请裁决。学校学生工作领导组的裁决结论为学校最终决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研究生参评国家奖学金申报使用的学术科研、竞赛获奖、专业实践等成果应在所在学制范围内取得。
第十六条 研究生在基本修业年限内可多次申请并获得研 究生国家奖学金,但获奖成果不可重复使用。
第十七条 对于已发放的研究生国家奖助学金,如发现申请 材料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学术不端等情况,一经查实,将撤销荣誉,并追回奖助学金。
第十八条 对学院出现违规评审或推荐人选存在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一经查实,将适当核减下一年度国家奖学金分配指标。
第十九条 学院要充分挖掘和及时宣传国家奖学金获得者的先进典型事迹,发挥榜样引领示范和励志教育作用,不断提升资助育人的辐射效应。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太原理工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实施办法(2015 版)》(校学〔2015〕23 号) 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