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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理工大学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

发布时间:2025-01-21阅读数:

太原理工大学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

校学研〔2025〕5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表彰在大学期间综合表现优秀的毕业生,充分发挥学生榜样 引领作用,鼓励和引导广大学生努力成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应届毕业生。

第三条 评选条件

(一)基本条件

1.认真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刻领悟 “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不断增强“ 四个意识”、坚定“ 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在政治上、思想上和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2.坚定理想信念,坚守新时期广大青年的历史使命,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备强烈的家国情怀,立志成才报国;

3. 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模范遵守校规校纪,在校期间未 受过任何处分;

4. 勤奋学习、勇于创新、善于思考、积极实践,课程无不 及格或重修;

5. 在学期间曾获“优秀党员” 三好学生 “优秀学 生干部 “优秀团员” “优秀团干部” “优秀研究生”、 “优秀研究生干部”等校级及以上荣誉称号。

(二)申报本科优秀毕业生,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基础上应满 足以下条件:

1.勤奋学习、勇于创新、善于思考、积极实践,学分绩点须 达到 3.0 以上;

2.积极参加文体活动,身心健康,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 试成绩及格;

3.大学四年综合评价成绩排名位于年级专业前 30%;

4.毕业设计(论文)成绩优良。

(三)申报研究生优秀毕业生,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基础上应 满足以下条件:

1. 课程学习成绩排名在年级专业前 50%;

2. 在学期间取得过高水平研究成果( 以第一作者身份发表 高水平学术论文,或作为主要成员获得科研成果或其他突出的学 术业绩等);

3. 积极参加校园文化、学术科技、社会实践、挂职锻炼、志愿服务等活动,综合素质突出,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或高水平科研成果奖学金。

②在校期间曾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奖励。

③为社会或学校做出了积极贡献,在校内外产生良好反响, 为学校争得了荣誉。

第四条  积极献身国防事业,到国家重点科研单位、艰苦边 远地区和基层创业、就业的毕业生,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推荐评 选。

第五条 评选比例

优秀毕业生评选比例不超过符合评选范围毕业生人数的 10%。

第六条 评选流程

1.个人申报。符合评选条件的学生个人进行自主申报。

2.班级评议。辅导员对学生个人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开展 集体民主评议;研究生优秀毕业生的申报材料需导师进行初审推 荐。

3.学院推荐。学院召开党政联席会议确定推荐人选,在全院 范围公示不少于 3 个工作日。

4.学校审核。学生工作部(研究生工作部)等相关部门对学 院推荐人选情况进行审核,并在全校范围公示不少于 5 个工作日。

5.确认获奖。学校公示无异议后,确定最终获奖名单。

第七条 表彰及奖励

学校对获得“太原理工大学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者予以表彰,颁发证书,并将相关材料存入学生档案。

第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太原理工大学优秀 毕业生评选奖励办法》 (校学〔2023〕12 号)、关于印发《太 原理工大学研究生先进集体和个人评选办法(试行)》的通知(校 研〔2019〕10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