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理工大学本科生国家奖助学金管理办法
(校学〔2023〕1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挥国家奖助学金的导向和育人功能,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厚植爱国情怀,立志成才报国,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依照《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财教﹝2019﹞105号)、《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31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国家奖助学金是指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二年级及以上特别优秀的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二年级及以上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出资设立,用于资助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校资助工作领导组全面负责国家奖助学金的相关工作,校学生处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条 成立本科生国家奖学金校工作组,具体负责评审工作开展,并向学校资助工作领导组提交本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意见,工作组成员由具有代表性的管理人员、专家学者和学生代表组成。
第五条 学院成立资助工作组,全面负责本学院国家奖助学金的相关工作;学院成立国家奖学金评审小组,负责本学院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成员由负责学生工作的院领导、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人、辅导员以及学生代表组成。
第三章 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原则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七条 凡是符合相应规定条件的学生,均可申请国家奖助学金。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八条 在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中,对农林水地矿等国家需要的学科专业予以适当倾斜。
第四章 国家奖助学金申请和评审
第九条 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国家助学金分为3档,每生每年分别为4400元、3300元和2200元;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
第十条 国家奖助学金申请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按规定注册;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第十一条 国家奖学金申请除满足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本科在校生;
(二)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刻苦、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三)参评学年加权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素质测评排名在年级专业范围内均位于前10%,且没有不及格课程;
(四)学年加权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素质测评排名如超出年级专业范围内前10%,但均位于前30%的学生,也可申请国家奖学金,但必须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是指:
1.获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2.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3.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通过专家鉴定的高水平论文,以第一、二作者出版的通过专家鉴定的学术专著。
4.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以及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5.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6.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主力队员。
7.在艺术展演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获得一、二等奖,参加省级艺术展演获得一等奖;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8.其他应当认定为表现非常突出的情形。
第十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除满足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本科在校生;
(二)学习刻苦、成绩优异,综合表现优秀;
(三)参评学年加权学习成绩排名位于年级专业前50%,素质综合测评排名原则上在年级专业范围内位于前15%,且没有不及格课程;
(四)参评学年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三条 国家助学金申请除满足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学习态度端正、刻苦勤奋、积极上进;
(二)参评学年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四条 凡符合脱贫家庭(原建档立卡)、脱贫不稳定家庭(原建档立卡)、边缘易致贫家庭、突发严重困难家庭、城乡低保家庭、特困救助供养、孤儿、残疾、烈士子女等特殊情况的学生可优先申请一等国家助学金。
第十五条 国家奖助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实行等额评选。评选流程如下:
1.学生申请。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填写相应的《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或《国家助学金申请审批表》,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
2.民主评议。班级成立民主评议小组,辅导员依据申请条件组织班级民主评议提出推荐名单,同时签署推荐意见。
3.学院评选。学院评审小组根据班级推荐意见评审确定国家奖学金候选人初步名单,并向学院资助工作组报告;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助学金候选人初步名单由学院资助工作组审核确定。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听取资助工作组汇报,讨论确定国家奖助学金候选人名单,在学院范围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由负责学生工作的院领导签署意见,将候选人申请资料报送学生处。
4.学校审核。学校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组对学院上报的国家奖学金候选人名单进行集中评审,形成评审意见,提出建议名单;校学生处对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助学金候选人名单进行审核后,提出学校拟获奖或拟受助名单。
5.审定上报。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拟获奖名单和国家助学金拟受助名单,经学校资助工作领导组审定后,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山西省教育厅。
第五章 国家奖助学金的发放和督查
第十六条 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经上级主管部门正式批准后,由学校当年一次性发放给学生,并记入学生档案。学校以适当方式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国家助学金经上级主管部门正式批准后由学校分秋季和春季两次发放给学生。
第十七条 学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超过基本修业年限的在校生不再享受国家助学金。
第十八条 学校和学院建立专门档案,将学生申请表、受理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工作记录分年度建档备查,杜绝虚报、漏报。
第十九条 校学生处对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如师生对评选有异议,可向学院资助工作组提出,学院资助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师生对学院资助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向学生处提请复议,学生处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将责成学院重新评审。
第二十条 学校对国家奖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
第六章 国家奖助学金获得者的教育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院要做好对奖助学金获得者的日常教育,掌握他们的学习、生活和工作等情况,大力培养勤俭节约、励志奋斗、感恩奉献的优良品质。
第二十二条 学院要充分挖掘和及时宣传奖助学金获得者的先进典型事迹,发挥榜样引领示范和励志教育作用,不断提升资助育人的辐射效应。
第二十三条 受奖助学生应心怀感恩,弘扬奉献精神,积极参加公益活动回报学校、回馈社会。
第二十四条 国家助学金获得者在校期间如违反校规校纪等受到纪律处分的,将取消当年获奖资格并追回已发放的奖助学金。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校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太原理工大学国家奖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校学〔2018〕1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