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理工大学本科生国家奖助学金管理办法
太原理工大学本科生国家奖助学金管理办法
(校学〔2024〕21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挥国家奖助学金的导向和育人功能, 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厚植爱国情怀,立志成才报国, 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依照《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 审办法》(财教〔2019〕105 号)、《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 (财教〔2021〕310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国家奖助学金是指国家奖学金、国家 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二年级及以上特别优秀的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二年级及以上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出资设立,用于资助在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校资助工作领导组全面负责国家奖助学金的 相关工作,学生工作部(研究生工作部、人民武装部)具体 组织实施。
第四条 成立本科生国家奖学金校工作组,具体负责评审 工作开展,并向学校资助工作领导组提交本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意见,工作组成员由具有代表性的管理人员、专家学者和学 生代表组成。
第五条 学院成立资助工作组,全面负责本学院国家奖助 学金的相关工作;学院成立国家奖学金评审小组,负责本学院 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成员由负责学生工作的院领导、学生 工作办公室负责人、辅导员以及学生代表组成。
第三章 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原则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工作坚持公 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 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 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七条 凡是符合相应规定条件的学生,均可申请国家 奖助学金。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 学金;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 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八条 在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中,对农林水地矿等 国家需要的学科专业予以适当倾斜。
第四章 国家奖助学金申请和评审
第九条 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10000元,国家 励志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 国家助学金分为3 档,每生每年分别为4800元、3700元和2600元;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700 元。
第十条 国家奖助学金申请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按规定注册;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第十一条 国家奖学金申请除满足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 以下条件:
(一)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本科在校生;
(二)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刻苦、成绩优异,社会实践、 创 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三)参评学年加权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素质测评排名在 年级专业范围内均位于前10%,且没有不及格课程;
(四) 学年加权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素质测评排名如超出 年级专业范围内前10%,但均位于前30%的学生,也可申请国家 奖学金,但必须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 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 别优秀。具体是指:
1.获全国十大杰出青年、 中国青年五四奖章、 中国大学 生年度人物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2.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 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 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 ,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 ,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 ,有助于 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3.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 , 以第一作者发表的通过 专家鉴定的高水平论文 , 以第一、二作者出版的通过专家鉴 定的学术专著。
4.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 ,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 学科竞赛以及课外学术科技竞赛 、 中 国“ 互联网+”大学生 创新创业大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5.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 ,科研成果获省、部级 以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 利、外观设计专利)。
6.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 ,为 国家争得荣誉 。 非 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 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 获得个人项 目前三名 、集体项 目前二名 。集体项 目应为上 场主力队员。
7.在艺术展演方面取得显著成绩 ,参加全国大学生艺 术展演获得一、二等奖,参加省级艺术展演获得一等奖;艺 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集体项目 应为主要演员。
8.其他应当认定为表现非常突出的情形。
第十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除满足基本条件外, 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本科在校生;
(二)学习刻苦、成绩优异,综合表现优秀;
(三)参评学年加权学习成绩排名位于年级专业前 50%, 素质综合测评排名原则上在年级专业范围内位于前 15%,且没有不及格课程;
( 四)参评学年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三条 国家助学金申请除满足基本条件外 ,还应 具备以下条件:
( 一)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本科生(含预科生);
(二)学习态度端正、刻苦勤奋、积极上进;
(三)参评学年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四条 凡符合脱贫家庭(原建档立卡)、脱贫不稳定 家庭(原建档立卡)、边缘易致贫家庭、突发严重困难家庭、 城乡低保家庭、特困救助供养、孤儿、残疾、烈士子女等特 殊情况的学生可优先申请一等国家助学金。
第十五条 国家奖助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实行等额评选。评选流程如下:
1.学生申请。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填写相应的《国家奖 学金申请审批表》 、《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或《国 家助学金申请审批表》 , 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
2. 民主评议。班级成立民主评议小组,辅导员依据申请 条件组织班级民主评议提出推荐名单, 同时签署推荐意见。
3.学院评选。学院评审小组根据班级推荐意见评审确定 国家奖学金候选人初步名单,并向学院资助工作组报告;国 家励志 奖学金和助 学金候选人初步名单由学 院资助工作组 审核确定。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听取资助工作组汇报,讨论确定国家 奖 助学金候选人名单,在学院范围公示 5个工作日。公示无 异议后, 由负责学生工作的院领导签署意见,将候选人申请 资料报送学生工作部(研究生工作部、人民武装部)。
4.学校审核。学校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组对学院上报的 国家奖学金候选人名单进行集中评审,形成评审意见,提出 建议名单;校学生工作部(研究生工作部、人民武装部)对 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助学金候选人名单进行审核后,提出学校 拟获奖或拟受助名单。
5.审定上报。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拟获奖名单 和 国家助学金拟受助名单,经学校资助工作领导组审定后, 在全校范围内公示 5 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 ,上报山西省教育厅。
第五章 国家奖助学金的发放和督查
第十六条 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经上级主管 部门正式批准后 , 由学校当年一次性发放给学生 ,并记入 学生档案。学校以适当方式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 国家助学金经上级主管部门正式批准后由学校分秋季和春 季两次发放给学生。
第十七条 学生在学制期限内 , 由于出国、疾病等原 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 ,暂停对其发放国家助学 金 ,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超过基本修业年限的在校生不再享受国家助学金。
第十八条 学校和学院建立专门档案,将学生申请表、 受理结果 、资金发放等有关工作记录分年度建档备查 ,杜 绝虚报、漏报。
第十九条 学生工作部(研究生工作部、人民武装部) 对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如师生对评选 有异议 ,可向学院资助工作组提出 ,学院资助工作组应在接 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 日 内予以答复。如师生对学院资助工 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 ,可向学生工作部(研究生工作部、人 民武装部)提请复议 ,学生工作部(研究生工作部、人民武 装部)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 日 内予以答复; 如情况属 实 ,将责成学院重新评审。
第二十条 学校对国家奖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
第六章 国家奖助学金获得者的教育管理
第 二 十一条 学院要做好对奖助学金获得者的 日 常教 育 ,掌握他们的学习、生活和工作等情况 ,大力培养勤俭节 约、励志奋斗、感恩奉献的优 良品质。
第 二十 二条 学院要充分挖掘和及时宣传奖助学金获 得者的先进典型事迹 ,发挥榜样引领示范和励志教育作用, 不断提升资助育人的辐射效应。
第二十三条 受奖助学生应心怀感恩 , 弘扬奉献精神, 积极参加公益活动回报学校、 回馈社会。
第 二十四条 国家助学金获得者在校期间如违反校规 校纪等受到纪律处分的,将取消当年获奖资格并追回已发放 的奖助学金。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研究生工作部、人 民武装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原《太原理工 大学国家奖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 (校学﹝ 2023﹞ 12号) 同 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