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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理工大学本科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作者: 发布时间:2023-10-10 15:14 点击量:

太原理工大学本科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校学〔2023〕12号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管理学校本科生勤工助学工作,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根据教育部、财政部《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教财〔2018〕12号)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太原理工大学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在读本科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    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是实现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的综合平台。

第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五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管理。任何学生个人、团体或用工单位未经许可,不得在校园范围内招聘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学生私自兼职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组全面领导本科生勤工助学工作,协调学校有关部门对勤工助学工作开展提供支持。

第七条    校学生处负责学校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职责包括:

(一)制定和完善本科生勤工助学相关规定。

(二)确定本科生勤工助学岗位年度计划,指导学院开展勤工助学工作,对用工单位勤工助学工作进行检查和督导。

(三)在校财务部的指导下对学校勤工助学专项资金提出使用计划,划拨学院勤工助学经费和监督其经费使用情况。

(四)教育引导学生崇尚劳动、尊重劳动,热爱劳动,培育学生正确的劳动观、价值观,加强受助学生感恩意识和职业道德教育,开展主题教育活动,强化勤工助学育人功能。

(五)深化勤工助学育人内涵,培育、选树优秀学生和典型事迹,强化勤工助学育人成效宣传展示。

(六)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及用工单位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纪校规的,按照校纪校规进行教育和处理。

(七)统筹管理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并注重与学生学业的有机结合。

第八条    学院要引导和组织学生,特别是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积极参与勤工助学,职责主要包括:

(一)根据本学院实际情况,结合劳动教育开展,统筹规划好勤工助学活动的组织、实施、总结等事宜,加强与学院外用工单位的联系配合。

(二)接受本学院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申请,及时推荐学生上岗,按时发放勤工助学酬金,为学生提供暖心服务。

(三)优先推荐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

(四)积极挖掘和选树典型人物和优秀事迹,加强勤工助学成效的宣传展示,提高育人成效。

第九条    用工单位严格依照学校勤工助学岗位设置等管理规定,履行相关职责,管理好本单位勤工助学活动,具体为:

(一)合理设置勤工助学岗位,明确岗位职责、上岗条件和考核标准。

(二)招聘、录用勤工助学学生,对上岗学生进行岗前培训、安全教育、诚信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

(三)根据上岗学生实际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工作完成质量等方面进行考核,并及时申报学生勤工助学酬金,工作期满后及时对学生的工作表现进行评价;对违反勤工助学相关规定的学生,可按照规定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

(四)加强上岗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培养学生热爱劳动、自强不息的奋斗精神,爱岗敬业的职业精神和诚实守信的契约精神,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

第三章 校内勤工助学管理

第十条    学生参加校内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寒暑假勤工助学时间视具体情况可适当延长。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由学校统筹安排和设置。

第十一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分为固定岗、临时岗和实践项目岗。

(一)固定岗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主要包括:

1.助管岗。参与学校相关部门的管理服务工作以及从事兼职辅导员等的管理型岗位。

2.服务岗。负责教室、餐厅等校内公共场所卫生保洁的服务型岗位。

3.专技岗。有一定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技术型岗位。

4.其他适合本校学生从事的工作岗位。

(二)临时岗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可完成任务的岗位。

(三)实践项目岗是指注重提升学生综合能力或专业水平的短期性发展型岗位。

第十二条    用工单位设岗须按下述要求提出申请,报学生处批准后方可进行。固定岗和临时岗须填写《勤工助学岗位申请表》,固定岗按学期申请,于学期开始前提出;临时岗按月申请,在工作开始前提出,设岗时间不超过一个月。实践项目岗位按月申请,须填写《勤工助学“助力课堂”项目申报表》,于上月底提出。

第十三条    各单位勤工助学用工岗位、数量、任务等相关信息由校学生处审核同意后,将在勤工助学管理系统中及时发布,学生登录系统提出个人申请,经学院审核推荐、用工单位面试合格后录用上岗。

第十四条    学生申请勤工助学岗位时签订电子用工协议,录用后生效。如在岗学生有变动,用工单位应及时在勤工助学管理系统中操作处理。

第十五条    勤工助学经费仅用于校内勤工助学酬金发放,严禁挤占挪用、违规使用。

第十六条    校内勤工助学固定岗按月计酬,每月酬金原则上不低于太原市或有关部门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或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基准,可适当上下浮动。

第十七条    临时岗、实践项目岗按小时计酬,每小时酬金可参照太原市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合理确定,原则上不低于每小时12元。

第十八条    校内用工单位应及时申报学生酬金,学院审核无误后报送《勤工助学酬金支付申报表》至财务部发放。

第四章 校外勤工助学管理

第十九条    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参与勤工助学活动,须向校学生处提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经审核同意,学校推荐适合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二十条    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不应低于太原市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由学校与用人单位、学生协商确定,并写入聘用协议。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学生参加校内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及用工单位须遵守国家及学校勤工助学相关管理规定。

第二十二条    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处须与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在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协议书必须明确学校、用人单位和学生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如果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办法。

第二十三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程序办理。

第六章 附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校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太原理工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校学〔2018〕1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