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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理工大学应征入伍服兵役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4-12-20阅读数:

太原理工大学应征入伍服兵役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实施办法

校学研〔2024〕1 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鼓励高校学生积极 应征入伍服兵役,提高兵员征集质量,支持退役士兵接收系统的高等教育,提高退役士兵就业能力,国家对应征入伍服兵役学生 实行国家教育资助。根据《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 (财教 2021)310 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校全日制普通本科生、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 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  应征入伍服兵役学生国家教育资助(以下简称“入 伍资助),是指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士官的学 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用于学 费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学校 就读的学生(含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 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实行 学费减免;对退役后,自主就业,通过全国统一高考到校报到的 新生,实行学费减免。

第四条  下列学生不享受服兵役国家教育资助:

(一)在校期间已通过其他方式免除全部学费的学生;

(二)定向生(定向培养士官除外)、委培生和国防生;

(三)其他不属于服义务兵役或招收士官到部队入伍的学生。

第二章 资助标准及年限

第五条 2024 年秋季学期起,入伍资助的标准为:本科 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 20000 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 25000 元。

第六条  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下同)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复学或新生入学后 学费减免金额,按学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获学费补偿学生 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补偿资金必须首先用于偿还国家 助学贷款。

第七条  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在校生应征入伍后,国家助学 贷款停止发放。

第八条  入伍资助期限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一个学制期。对复学或入学后攻读更高层次学历的不在学费减免范围之内;攻读更高层次学历后二次入伍,可以类比第一次入伍享受更高层次学历教育阶段的资助。

入伍资助年限按照国家对本科、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规定 的基本修业年限据实计算。以入伍时间为准,入伍前已完成规定 的修业年限,即为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退役复 学后接续完成规定的剩余修业年限,即为学费减免的年限;退役 后考入学校的新生,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即为学费减免的年限。 对本硕连读学制学生,在本科或硕士学习阶段应征入伍的,以本科或硕士规定的学习时间实行入伍资助。

第三章 资助申请及审核

第九条  学生申请入伍资助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应征报名的学生登录全国征兵网,按要求在线填写、 打印《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 Ⅰ》(见 附表 1,以下简称“《申请表 Ⅰ》”)并提交学生工作部(研究生工作部、人民武装部)。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需同时提供《国 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复印件和本人签字的偿还贷款计划书;

(二)学生工作部(研究生工作部、人民武装部),财务部对 《申请表 Ⅰ》中学生的资助资格、标准、金额等相关信息审核无误后,在《申请表 Ⅰ》加盖公章;

(三)学生在征兵报名时将《申请表 Ⅰ》交至入伍所在地县 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级征兵办”)。学生被批准入伍后,县级征兵办对《申请表 》加盖公章并返还学生;

(四)学生将《申请表 》原件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 提交至学生工作部(研究生工作部、人民武装部)

(五)学生工作部(研究生工作部、人民武装部)、研究生院在收到学生提交的《申请表 》原 件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后,对各项内容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及时向学生进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第十条  退役后自愿回校复学或入学的学生和退役后考入 学校的入学新生,到学校报到后向学校一次性提出学费减免申 请,填写《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 Ⅱ》 (见附表 2)并提交退役证书复印件。学生工作部(研究生工作部、人民武装部)、研究生院在收到 申请材料后,及时对学生申请资格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及时办理学费减免手续,逐年减免学费。

第十一条  入伍资助资金不足以偿还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应与经办银行重新签订还款计划,偿还剩余部分国家助学贷款。

第十二条  应征入伍服兵役的往届毕业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应由学生本人继续按原还款协议自行偿还贷款,学生 本人凭贷款合同和已偿还的贷款本息银行凭证向学校申请代偿 资金。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因故意隐瞒病史或弄虚作假、违法犯罪等行为造 成退兵的学生,以及因拒服兵役被部队除名的学生,学校将取消 其受助资格。

第十四条  被部队退回或除名并被取消资助资格的学生,如 学生返回其原户籍所在地,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 资金由学生户籍所在地县级教育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征兵办 公室收回;如学生返回学校就读,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 学贷款资金由学校会同退役安地县级征兵办收回。

第十五条  因部队编制员额缩减、国家建设需要、因战因公 负伤致残、因病不适宜在部队继续服役、家庭发生重大变故需要 退役等原因,经组织批准提前退役的学生,仍具备受助资格。其 他非正常退役学生的资助资格认定,由高校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 征兵办公室会同同级教育部门确定。

第十六条  新生和在校生参加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期 间保留学籍,退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入学或复学后,在学 费补偿、贷款代偿等方面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研究生工作部、人民武装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太原理工大学应 征入伍服兵役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实施办法》

(校学2023 12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