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理工大学本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校学〔2024〕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机制,提高精准认定、精准资助、精准管理、精准服务水平,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 号) 和《山西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晋教财﹝2019﹞99 号) 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在校全日制本科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是指学校、学院对提出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申请的学生,根据相关部门信息数据,按统一的工作流程和认定方法,核实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确定其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行为。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
第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结果,仅作为学校分配资助名额、安排资助资金以及贯彻落实各级政府学生资助政策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七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组全面领导和监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生处负责组织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指导各学院落实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建立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数据库并进行动态管理,对学生受资助情况进行备案记录等。
第八条 学院资助工作组负责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对班级评议小组的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建立学院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库,随时关注学生家庭经济情况变化并做出动态调整。
第九条 各学院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班主任为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小组成员通过民主推荐产生,一般不少于本班学生总人数的20%。推荐时应充分考虑性别比例、学生干部占比、宿舍覆盖等因素,申请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的学生应当回避。评议小组成员名单应以适当方式在班级内公示,无异议后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组备案。
第三章 认定等级和依据
第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类型分为特别困难学生和一般困难学生。突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根据实际情况区别认定为特别困难学生和一般困难学生。
(一)特别困难学生。学生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无法维持其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支出。原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脱贫享受政策家庭、风险未消除监测对象家庭),城乡低保家庭,特困救助供养、孤儿、残疾、烈士子女等情况以及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
(二)一般困难学生。学生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只能维持其部分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支出。主要是指除特殊困难外,存在一般性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认定依据:
(一)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学生家庭收入及来源、资产、债务等情况。
(二)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学生是否属于原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脱贫享受政策家庭、风险未消除监测对象家庭),城乡低保家庭,特困救助供养、孤儿、残疾、烈士子女等情况。
(三)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以及学校收费标准等情况。
(四)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发生重大变故出现重大损失等情况。
(五)学生消费因素。主要指学生日常生活的消费金额、结构等情况,消费支出是否合理。
(六)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主要包括家庭负担、劳动力、职业情况、人口数量、学生本人或家庭主要成员身体健康状况等。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行动态管理,一般每学年进行一次,因突发状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随时申请。
第十三条 工作流程及要求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遵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提前告知
学校、学院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开展政策宣传宣讲,提前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相关事项。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应同时寄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二)本人申请
学生本人自愿如实准确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向评议小组组长提出申请。申请人应对提供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三)班级评议
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核实学生提交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开展集中民主评议。《申请表》的内容核实除参考相关证明材料外,还可采取家访、单独谈话、大数据分析、信函索证等保护学生隐私的方法。根据学生家庭实际情况,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进行评估,初步提出本班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等级。报学院资助工作组进行初审。
(四)学院审核
学院资助工作组认真审核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认定结果,尤其是认定为特别困难档的学生,各学院要逐一研究,研究结果做好过程性记录。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调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人数一般不超过本学院本科生人数的30%。
(五)结果公示及异议处理
学院资助工作组审核通过后,将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的学生名单及等级,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公示5个工作日。
公示时,如师生有异议可向学院提出。学院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学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校学生处提出复议。学校学生处应在接到复议申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六)学校备案、建档。各学院公示无异议后,以学院为单位将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结果,报学生处汇总。学院将学生提交的《申请表》等资料按学年整理装订,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第十四条 凡符合原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脱贫享受政策家庭、风险未消除监测对象家庭),城乡低保家庭、特困救助供养、孤儿、残疾、烈士子女等情况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要做到全覆盖。边缘易致贫家庭、脱贫易返贫家庭和突发状况致困家庭的学生要予以重点关注,根据实际情况及时纳入认定保障范围。对于没有主动提出认定申请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辅导员、班主任应及时了解学生情况,动员学生按程序申请认定。
第五章 监督和管理
第十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工作接受各级教育、财政部门的监督与指导。各学院要加强对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工作的监管,对于各级各类人员在认定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违反规定的,按照纪检有关条例和校规校纪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要加强学生信息安全管理,既要确保各项信息完整准确,又要注意保护学生个人信息。各级公示中严禁涉及学生家庭及个人隐私和敏感信息,线上及线下公示期满要及时撤除。
第十七条 学院应建立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动态调整机制,每学年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电话、谈话、走访或校内消费情况查阅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追回资助资金。
第十八条 通过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的学生应积极参加勤工助学。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得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已通过认定的,取消资格同时追回其已获各类资助金:
(一)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参评学年受到处分或处分未解除。
(二)学生或监护人未提出家庭经济困难申请,或未在规定时间按照要求提出家庭经济困难申请的。
(三)实际生活费用明显高于在校学生平均消费水平,存在铺张浪费、购买高档物品用品、擅自校外租房、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吸烟、酗酒、赌博等行为的。
(四)在相关证明材料中弄虚作假、故意夸大困难程度等,经查证存在非诚信行为的。
(五)在校学习期间行为不端或违反社会公德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存在其他不宜认定经济困难因素的。
第六章 工作要求
第二十条 学院要加强诚信教育,引导学生正确认识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工作,引导申请困难认定的学生如实反映家庭情况,既不隐而不报,更不夸大虚报。
第二十一条 学院要广泛开展劳动教育和励志教育,培养学生勤俭节约、自强自立、发奋成才、报效祖国的优秀品质。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太原理工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细则》(校学〔2018〕12号)同时废止。